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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,柳军、李琳律师赢得胜诉

2022-05-07 14:57:56

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唐XX、陈XX,一审第三人西南政法大学、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(2013)渝高法民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柳军律师、李琳律师接受唐XX委托参与诉讼,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,赢得再审胜诉。

六建公司称: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,提出:第一,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对唐XX已经领取的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存在错误。陈XX在另案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XX号案中提交张XX于2005年10月10日出具的《收条》和伍XX于2006年3月21日签署的《便条》,该两份证据所涉72.0884万元、30.6861万元属于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开支,应认定为唐XX已经收取的工程款。陈XX原审中陈述其是代表六建公司收款,所收款项115万元已经付给六建公司项目负责人伍XX,上述两份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冲突的,能够推翻原审判决关于“唐XX已领取的工程款为2万元”的认定。第二,原审判决将涉案土石方工程区分为约定内和约定外,采信重庆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按方式一作出的鉴定结论,认定涉案工程款为7249760.76元,缺乏证据证明;原审判决认定六建公司应向唐建云支付设备租赁费171000元、劳动保险费221608.973元、税金227717.87元,也缺乏证据证明。第三,原审判令六建公司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向唐XX支付资金占用损失,适用法律错误。

再审法院裁判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,当事人申请再审,应当在判决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。六建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再审申请,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。鉴于XX公司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,法院对该公司的再审申请予以立案。其中,第一份证据为张XX于2005年10月10日出具的《收条》,第二份证据为一张2006年3月21日出具的便条,主要载明西南XX大学工地列支款项共9项。经查,上述《收条》和便条是陈XX在另案六建公司诉陈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法院提交的,系六建公司在本案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,且六建公司在发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。但是,唐XX并非另案当事人,该两份证据材料未经唐XX质证,不能证明张XX出具收条是受唐XX委托所为,便条也不能证明所载30.6861万元已经唐XX结算确认,不足以证明该两份证据所涉款项属于唐XX实际收取的工程款。六建公司提交的“新的证据”不能推翻原审对唐XX已经收取的工程款数额的认定,而该公司其他再审申请事由已经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。

最终,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
本案中,柳军律师、李琳律师接受了唐XX的委托,针对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进行了细致分析,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最终,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,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当事人守住了诉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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